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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南

发布日期:2024-05-07 19:23 浏览次数:次 信息来源:区人社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须知


一、根据仲裁立案工作规范的要求:仲裁受理、接待人员仅对法律规定和仲裁程序问题的咨询进行解答,对案件 实体问题不作任何判断和解答。

二、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因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通过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    义务的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    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五、仲裁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二)不属于规定的案件受理范围的;(三)不属于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四)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经通知补正后,仍不齐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范围内的一至二人作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仲裁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资格、身份等相关证明材料。前款第三、四项的仲裁代理人不得在仲裁代理活动中收取代理服务费。

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告知书

一、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按时出庭。当事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书后,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场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仲裁委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请人可以视为其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开庭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可以视为拒不到庭。

三、遵守仲裁庭纪律。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违反仲裁庭纪律,经仲裁庭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四、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争议。

五、注意事项。依法、公正、及时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为促进廉洁执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特向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出下列注意事项:

(一)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办案人员行贿、送礼和请吃;

(二)不准为办案人员购置物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准自己或委托他人向办案人员说情;

(四)不准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

(五)不准诬告陷害办案人员。

六、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须在开庭十日前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室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并提交公民代理人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查实,认为符合公民代理条件的,向其出具《准予代理通知书》,公民代理人须持该《准予代理通知书》参加庭审,否则不予出庭代理。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流程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范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以下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等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



申请仲裁需递交的材料


申请人为劳动者的:

1、 《要素式仲裁申请书》、《基本事实要素表》、《案件类型要素表》;

2、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双面复印,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索取);

4、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与申请请求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清单》(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

5、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6、代理人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应当提交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

7、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争议,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推荐3至5名代表人,并提交劳动者代表名单和全体劳动者签名表。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

1、《要素式仲裁申请书》、《基本事实要素表》、《案件  类型要素表》;

2、劳动者(聘用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与申请请求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清单》;

5、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6、代理人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应当提交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须知


为保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当事人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确需延长举证时限的,须经仲裁庭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证。

三、证据分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记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仲裁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四、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逾期举证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延长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庭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


受理地址与时间

受理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楼3楼联合接待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1:45;14:00-17:15。


案件查询网址

仲裁网络服务平台:https://tjzcfw.rlsbt.zj.gov.cn/tjzc/#online-h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