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扎实推进鄞州区城镇危险住宅解危处置,消除房屋安全隐患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鄞州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篮球比分直播住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篮球比分直播住房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安居鄞州、鄞有宜居”为目标,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按照“谁所有、谁解危”的原则落实解危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压实属地管理,通过科学施策、分类处置,全面提升城镇住房管理水平,促进城镇人居环境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D级的多层、多业主成套住宅的解危处置工作。
三、解危方式
(一)修缮加固。主要适用于C级或有加固价值的D级危房。由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相应资质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审计、复核鉴定,或与属地镇街签订托管协议后,再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实施修缮加固。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房的,方可投入使用。
(二)自主更新。主要适用于未列入征迁计划、城市更新等C级、D级危房。属地镇街根据房屋所有权人意愿、套型需求等编制自主更新方案,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结合实际,适当优化建筑规模、建筑高度等。项目实施主体由全体房屋所有权人依法表决确定,可参照业主委员会成立规则,组建住宅更新委员会,代表房屋所有权人开展住宅更新的意见协调、资金筹措、组织推进、实施监督等工作。
(三)其他方式。统筹考虑地方财力、区块实际、群众意愿等因素,对有实际需求的危房,推动市场主体参照“以旧换新”政策或市场化代租等方式开展解危处置。换购、代租后的危房应通过加固、拆除或重建等方式进行实质性解危。
四、资金筹措
解危资金按照“政府引导、业主主体、市场参与”原则,结合业主自筹、政策补助、社会筹集等多渠道筹措。
(一)业主自筹。房屋所有权人按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含专有和分摊两部分,下同)占解危房屋总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解危费用。涉及私自拆改承重结构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修复费用;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原因造成住宅房屋危险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解危费用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追偿。选择修缮加固和自主更新解危的,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政策支持
1.解危补助:选择修缮加固解危的,区财政安排资金对解危责任主体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补助;选择自主更新的,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属地镇街应积极向上争取各类项目资金支持。
2.过渡补助:选择修缮加固解危的,从搬迁之日起,按照每户1元/平方米/天标准给予过渡补助,最高不超过9个月;选择自主更新的,按照每户1元/平方米/天标准给予过渡补助,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费用减免:除法定税收外,符合相关条件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社会筹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自筹自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镇住宅危房解危。参照市场化开发建设可享受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容积率与规划指标优化、项目打包立项审批、危房解危补助等相关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条抓块统、一事一议的工作推进机制,有关单位各司其职、抓好落实。其中区住建局负责危房解危涉及的政策指导、技术服务、质量监督、换购房源收集协调等工作;区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与指导;区财政局负责解危补助资金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重建房屋的用地审核、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和不动产权属证办理工作;区税务局负责落实政策框架内税费减免优惠等支持;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住建和资规部门划转的、未赋权的镇街相关执法事项,指导赋权镇街相关执法事项;各镇街积极做好群众工作,督促解危责任主体履行危房日常巡查和安全管理职责义务,监督实施主体对解危补助资金的规范使用,根据实际情况和所有权人需求,制定解危方案,有序推进危房解危;其他相关单位做好协同配合。
(二)注重长效管理。将危房解危工作与房屋安全常态化管理相结合,建立完善房屋安全动态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加强后续监管。解危后,引入社会化物业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应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补缴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物业费等相关房屋管理费用。
(三)营造宣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强化房屋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获取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形成“政府搭台、各方协同”的高效模式。
六、其他事项
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工作中“不通过”的住宅可参照本意见执行;非成套城镇住宅房屋解危处置工作按照《宁波市鄞州区个人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房屋的解危处置依照《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宁波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已列入成片征迁计划的房屋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本意见自2026年3月11日起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