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认定工伤公示(杨宇晶)
发布日期:2025-09-17
15:39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09月05日向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称单位职工杨宇晶于2025年8月12日下午6点05分左右,从单位(惠风西路88号)下班回居住地(中河街道盛世天城5幢7单元101室)。具体路线:从单位步行至钟公庙地铁站D口乘坐轨道交通5号线,于鄞州区政府站转乘3号线至钱湖北路站D口出站,驾驶“小遛”共享电动自行车前往长寿南路东湖悦邻汇菜场买菜,买完菜后返回居住地。下午6点33分左右,途经嵩江东路东湖花园附近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鄞州大队认定,此次事故中杨宇晶为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其多处损伤,经鄞州区第二医院及宁波市第六医院诊断为1、胸部损伤; 2、腹部损伤; 3、上肢损伤 ;4、下肢损伤; 5、左踝关节骨折(撕脱性); 6、肋骨多处骨折。单位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我局初步审核,拟认定杨宇晶同志此次事故伤害为工伤,现予以公示。如对该工伤认定存在疑问或异议,可致电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
公示日期:2025年9月17日-2025年9月21日
联系电话:0574-89293264。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