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不断规范渔业资源保护各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一)起草依据:
1.《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宁波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奖励办法》、《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
2.《篮球比分直播切实加强内陆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127 号)文件。
(二)起草过程:
起草工作自2025年底正式启动,起草过程中,我局认真研究,深入贯彻了我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充分结合了我区实际,并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总则:专项资金源于上级补助和区级财政资金,遵循“扶持重点、节约合理、注重实效”原则。
项目 | 具体内容 |
补助范围 | 1. 开展渔业资源保护与日常巡查的镇(街道)、村(社); 2. 受委托在重点水域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单位; 3. 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抽检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单位或个人。 |
补助对象 | 1. 镇(街道)、村(社)开展内河渔业资源保护相关工作的补助; 2. 协助渔政执法及日常巡查的费用补助; 3. 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抽检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奖励; 4. 渔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与执法租用船艇费用; 5. 其他与渔业资源保护有关的工作。 |
补助条件及标准 | 1. 集中开展属地巡查的镇(街道)、村(社),年补助不超10万元;协助全区巡查的,年补助不超55万元。 2. 受委托单位工作经费按协议支付。 3.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奖励和补助按市局核定标准,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抽检按实支付。 4. 渔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按规定执行,租用船艇费用按实支付。 5. 镇(街道)、村(社)购置内河巡查船艇,按不高于30%补助,最高不超3万元。 |
资金拨付程序 | 1. 镇(村、社)相关巡查、教育及购置设施设备,由镇(街道)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公示后,两局联合发文拨付。 2. 协助渔政执法等费用按实支付,其他工作按协议支付。 |
监督与管理:专项资金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附则:除另有约定,资金按年初预算统筹,超预算则下调标准;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四、新旧文件差异
1.补助对象。原政策中“组建渔业资源保护协管员队伍并开展渔业资源保护日常巡查的镇(街道)、村(社)”调整为“开展渔业资源保护并进行日常巡查的镇(街道)、村(社)”。
2.补助范围。原政策中“各镇(街道)、村(社)组织内河渔业资源保护协管队伍和日常管理、配备设施、设备(船艇)等工具、相关人员教育培训宣传等补助”调整为“各镇(街道)、村(社)组织内河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巡查和日常管理、配备设施、设备(船艇)等工具、相关人员教育培训宣传等补助”。
五、适用对象
开展渔业资源保护并进行日常巡查的镇(街道)、村(社),受委托在甬江流域鄞州辖区、象山港、甬新河等重点水域开展违规网具等渔业资源保护的单位,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抽检单位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单位或个人。
六、关键词解释
1.违规网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明确禁止使用的网具,以及其他非法捕捞活动中所使用的所有网具。
2.甬江流域鄞州辖区,指甬江、奉化江、东江鄞州段靠近鄞州一侧的水域及滩涂。
3、水生野生动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定义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
七、注意事项
1.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予以统筹,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标准。
2.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李俊 ?
联系方式:0574-87419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