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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27MB1915157R/2026-1010469491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6-0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19 10:26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65-2026-0001
文件编号 鄞农发〔2026〕6号
正文内容

有关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

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篮球比分直播印发〈宁波市农田建设提升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4〕98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篮球比分直播印发〈宁波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24〕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鄞州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鄞州区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6年1月19日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项目实施成效,根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以及《宁波市农田建设提升资金实施方案》(甬农发〔2024〕98号)、《宁波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甬农发〔2024〕9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鄞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新建、改造提升及绿色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区级农田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区级项目库,组织开展项目分配、区级评审、监督检查以及初步验收,做好绩效自评等。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对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负责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负责项目自验等。

第六条?农田建设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资金使用

第七条?区农业农村局对接市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并与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规划衔接,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农田建设规划应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

第八条?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能低于上级明确的最低建设标准。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区级财政资金投入每亩不高于500元;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区级财政资金投入每亩不高于600元,其中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面积的项目依据上级追加投资予以投入;绿色农田项目,按照决算审计金额超出上级财政资金投入的部分,区级、镇级财政按照60%:40%比例承担。按照决算审计金额超出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镇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第九条?农田建设资金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以及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

第十条?农田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等费用,招标代理、勘测、设计、工程预决算及审核审计、项目审计等前期工作费用,项目评审、实地考察、工程监理、工程检测、耕地质量评定、测绘、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检查验收、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系统报备、标识标牌等项目管理相关费用。

农田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在连片实施范围内已进行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但仍有部分田块没有建设的,对此类尚未建设的田块允许按“填平补齐”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在充分利用原有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允许对2018年(含)前立项的农田项目区进行改造提升,按照“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要求。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地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年度农田建设需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结合项目申报和监督评价等情况,统筹项目分配。

第十四条?区农业农村局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区级评审,评审专家从市、县两级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初步设计文件由区农业农村局报市农业农村局评审。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六条?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

第十七条?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充分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招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日常管理。项目所在村可派本村责任心强的村民协助建设单位监督工程建设,并为供电供水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终止项目须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工程完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工程检测单位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测。经检测对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工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施工方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复检。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单位由区农业农村局从我区入围单位中确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审计,项目决算审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建设进度,定期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项目建设前后现场比对照片。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实施,原则上在项目完工后1年内组织完成。

第二十五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合同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补充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

(二)项目有关材料分类立卷,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

(三)项目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四)各单项工程已通过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六)已通过工程设施试用;

(七)已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自验,自验合格后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区级初步验收;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后,通过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区级初步验收,对经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进行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

第二十八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公开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管护主体、监督服务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做好设施和资产交付工作。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补助资金。项目立项后,拨付不超过预计补助资金的50%;完成工程量的50%,拨付不超过预计补助资金的20%;项目自验后,拨付不超过预计补助资金的20%;项目初验后,根据决算审计金额拨付剩余补助资金。预计补助资金按亩均建设最低标准核算。

第三十三条?公示无异议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将农田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农田建设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对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规范使用。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篮球比分直播农田建设项目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区当年度的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自评。

第三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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