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差评是否侵权?“法拼拼”团队律师助力个体工商户维权
在网络购物日益普及的今天,消费者收货后给予差评或在社交平台分享负面体验已成为常见现象。当商家认为差评不实时,该如何应对?近日,“法拼拼”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个体工商户维权案件,为类似纠纷提供法律指引。
日前,个体工商户王某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台榨汁机。收货后,王某认为该商品存在明显使用痕迹,疑似“翻新机”,遂在商品评价区发布差评,并上传至相关短视频平台。
面对这一指控,商家认为王某的差评及视频内容不实,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遂以名誉权侵权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万元,并登报道歉。为此,王某委托横溪镇“法拼拼”律师团队的张超律师代为应诉。经分析,律师认为王某的评价基于实际情况,属于真实客观表达,不构成名誉侵权。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双方争议焦点高度集中。法院围绕以下关键问题进行审慎认定:一是王某的差评及视频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法院查明,王某在收货后第一时间录制开箱视频,该视频清晰显示榨汁机存在明显使用痕迹。尽管商家对视频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法院认为,作为普通消费者,王某基于其现场发现的商品状况进行评价,并通过平台客服、发布视频等方式反映问题,属于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监督批评权。虽然其篮球比分直播“翻新机”的判断尚未经有关部门最终认定,但在与商家沟通后,王某已自行删除相关视频,其行为目的在于解决消费争议,主观上并无诽谤、诋毁的恶意。因此,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未超出消费者私力救济的合理范畴,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二是王某是否存在“恶意同行竞争”行为。商家在上诉中进一步主张,王某实为销售同款榨汁机的同业竞争者,其差评属于不正当竞争。为此,商家提交拼多多店铺信息截图等证据,并申请法院调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王某开设过网店,但无法证实其在2024年8月购买案涉商品时仍在经营同类商品并与商家构成直接竞争关系。据此,法院对商家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最终,经法院作出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商家(本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消费者差评引发的网络名誉权纠纷,对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权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商家的名誉权与消费者的批评权均受法律平等保护,支持基于事实的消费评价、抵制恶意的诽谤诋毁,有助于营造更加活力、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