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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实现法律援助工作者精细化管理,印发《鄞州区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 2026年1月28日
鄞州区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办法
为建立和规范法律援助律师进出机制,选优配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提升我区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和办案成效,保障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本办法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绩的原则,对援助律师入库、日常管理、退出机制等内容进行明确,并作为管理依据执行。 二、主要分类 法律援助服务包括以下类别: (一)在区社会治理中心、区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开展驻点值班; (二)接听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三)见证认罪认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四)接受指派为受援人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代书、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等; (五)撰写法律援助案例、约稿和理论调研文章; (六)参与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各类活动; (七)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意见建议; (八)其他服务。 三、援助律师库的组建 (一)基本定义 鄞州区法律援助律师库,是指由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组织,通过一定方式,选拔一批志愿参与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集合。 (二)入库方式 鄞州区5年以上执业律师可向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入库申请,律师事务所可择优推荐,经区法律援助中心组织面试通过,审核备案后方可加入。 (三)团队细分 律师入库后,根据自身专长分门别类进入各个组别,承接具体法律援助服务。 女性援助律师自动进入律师姐姐团; 熟悉各地方言的援助律师可选择加入乡音律师团;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援助律师可选择加入“援路童行”律师团; 熟悉残疾人身心特点的援助律师可选择加入助残扶弱律师团; 熟悉婚姻家庭服务、善于调解的援助律师可选择加入“解铃人”服务团; 有留学背景或具备较高水平外语能力的援助律师可选择加入“明月乡”帮帮团; 入库律师可重复进入多个团队。 (四)例外情形 库外律师原则上不得承接相关法律援助服务,下列情况除外: 1.重大敏感案件由上级部门指定承办人的; 2.案件类型特殊,且现有承办团队成员中无人可办理该案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库外律师承办的。 四、工作要求 (一)法律援助值班工作要求 1.按时到岗参与法律援助窗口值班,完成值班期间安排的各项工作; 2.热情专业解答群众咨询,准确引导当事人获得相关法律服务; 3.不得迟到、早退、擅自换人,中途离岗15分钟以上的,应提前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备; 4.12348热线值班律师应当及时回复群众来电,及时录入工单; 5.值班律师应当及时反馈报告重大敏感案件事项或信息,应报告未报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本办法追究责任; 6.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二)法律帮助值班工作要求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告知值班律师身份和工作内容; 2.与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沟通,确保法定程序到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有效法律帮助; 3.规范制作法律帮助案卷,包括但不限于上传阅卷材料、必要时制作阅卷笔录、上传会见笔录、上传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必要文书材料。 4.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三)案件承办工作要求 1、数量要求 法律援助中心原则上均衡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同一承办人在同个承办年度内承办案件原则上不得低于4件,但以下情况不在数量限制内: ①入库不满一年; ②怀孕、外出培训累计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等无法长期工作等情形; ③根据具体案由、案件特点、援助律师专长而安排的案件。 2、应及时报告的情形 ①准备和解、调解结案,预期获得的利益少于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请求60%的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征得受援人书面同意,并形成让利报告提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②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的; ③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④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⑤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⑥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⑦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⑧受援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⑨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⑩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坚持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 ?获得法律援助后,单方面中断与承办人的联络,且经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拒绝配合承办人员开展谈话、签订委托协议、提交证据材料和参加庭审(行政复议审理)活动等,影响法律援助事项的正常办理的; ?可能导致阅卷、会见、调查取证无法按期进行的。 3、质量要求 ①文件依据。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案件,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48号)《浙江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评分标准》《浙江省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评分标准》《宁波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程》(甬司发〔2022〕42号)等文件,并按文件要求落实阅卷、会见、调查取证、提出法律意见、提出法律意见、依法参加庭审活动、履行告知义务、疑难复杂及其他特殊情况报告、及时归档案卷。 ②律师回访。法律援助律师应及时回访受援人,并引导受援人和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办案人员进行满意度评价。 ③中心回访。建立常态化跟踪机制,对被评价“不满意”或者“基本满意”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安排专人进行回访。确因承办律师原因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将进行单独约谈,并视情扣发相应比例补贴;拒不改正的,停止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并给予通报批评。 4、对超期归档案件的处理方式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未在结案3个月内归档案卷,经工作人员催告后仍未及时归档,第一次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约谈、暂停指派,直至归档完成;二次以上的或因超期上交案卷造成严重影响的,应立即从承办团队清退;拒不上交案件或案卷遗失的,不得发放补贴,并通报律协与所在律师事务所。 (四)案例报送的要求 1.参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例库模板的格式和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模板报送法援案例或宣传稿件。 2.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通知报送的,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五)其他法律援助服务 1.法律援助律师应当积极参与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或安排的各类法律援助宣讲、法律咨询志愿服务、座谈交流等。 2.区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对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的服务培训,不定期组织开展案例研讨、心得交流和考试竞赛等活动,提升相关人员服务水平。 3.区法律援助中心将不定期组织评优选树活动,积极向上级推荐优秀法律援助律师,激励法律援助律师,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五、援助律师库的调整 法律援助律师库的调整包括申请退出、自然退出、应当退出、暂停援助、末位淘汰等情形。 (一)申请退出 法律援助律师自愿申请退出,具备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退出。 (二)自然退出 法律援助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法律援助律师库: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转区外他所执业的; 3.退休、辞职的; 4.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承办法律援助服务时间累计一年以上的。 5.律师执业证注销的; (三)应当退出 法律援助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本办法退出法律援助律师库: 1.因不当行为被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的; 2.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5.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期间违规招揽客源的; 6.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停止指派3个月的情形 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通知要求参加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培训、活动的; 3.迟延履行阅卷、会见、调查取证、未按规定及时提交法律意见及按规定归档案卷的; 4.通知报送案例,无正当理由拒绝报送的; (五)末位淘汰情形 1.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出现不合格的,或者一个年度内被抽取的案件中半数以上为合格的; 2.因承办人原因导致当年承办案件被有效投诉或被受援人评价不满意或基本满意超过3次的; 3.拒不上交案卷或案卷重要材料遗失的; 4.在一年内,无例外情形导致承办案件低于4件的; 5.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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