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认定工伤公示(陈继路)
发布日期:2025-04-18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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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宁波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于2025年04月15日向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称单位职工陈继路于2025年02月24日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居住地(姜山镇枫丹江宁小区3幢406室)至单位(百丈东路251号)上班,上午07时05分左右途经宁南北路华茂学校西门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鄞州大队认定,此次事故中陈继路不负责任,该事故造成其多处损伤,经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兴宁院区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左膝关节软组织肿胀。单位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我局初步审核,拟认定陈继路同志此次事故伤害为工伤,现予以公示。如对该工伤认定存在疑问或异议,可致电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
公示日期:2025年4月18日-2025年4月24日
联系电话:0574-89293264。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