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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6951490/2024-122204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4-0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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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比分直播印发《鄞州区农业品牌建设等扶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3 13:05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65-2024-0020
文件编号 鄞农发〔2024〕192号
正文内容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财政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篮球比分直播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要求,现将《鄞州区农业品牌建设等扶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鄞州区农业品牌建设等扶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鄞州区农业品牌建设等扶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篮球比分直播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4】125 号)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农业品牌建设扶持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篮球比分直播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补助范围: 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扶持、种业产业发展、农业品牌建设、农业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和开展产品直销、农事节庆活动、农家乐和乡土特色产业等。

  第五条 补助对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产品行业(专业)协会,行政村,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及在鄞州区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家乐及其协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名品牌创建补助条件及标准

  1.做大做强农业市场主体。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省、市、区监测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补助;获评市“十强”、“十佳”等称号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类示范企业、基地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销售额连续两年达到1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含)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实施农业品牌战略。通过行政途径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每件0.3万元奖励(每个主体每年最多奖励5件);集体商标(区域品牌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每一集体商标、区域品牌商标限一件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和“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3万元补助。通过国家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2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5万元补助。新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和省区域名牌(农)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分别给予10万和8万元补助。新获得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省知名农业企业品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3万补助;新获得省农业品牌百强榜的,给予15万元奖励;新获得市农业知名品牌百强榜的,给予8万元奖励。新获得省农博会十大区域公用(共)品牌、十大企业知名品牌农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好食材品牌名录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省、市农业品牌目录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2万元和1万元(省、市级)补助;新获得全国、省和市一村一品示范村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2万元和1万元(省、市级)补助;获得省、市伴手礼特色产品的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主持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每只奖励20万元;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每只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种业发展补助条件及标准

  支持种业发展壮大。对获得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授权的每个品种给予第一品种权人6万元、1.5万元奖励;经农业农村部农作物品种登记的每个品种给予第一育种者3万元奖励;经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认定)的每个品种给予第一选育单位1.5万元奖励。培育壮大育种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经营规模大、产业链长的种业企业,对重大育种项目引进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第八条 农业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和开展产品直销补助条件及标准

  1、农业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参加市内(市、区年货会除外)、省内及长三角地区、省外(长三角地区除外)展会的每家参展单位分别给予0.2万元、0.6万元、1万元的补助,上级部门下达的广告任务按实际支出补助;参加香港美食博览会的给予每家1.5万元补助;参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境外国际农业展会给予每家2万元补助;参加展会并进行特装展示的给予每家3-4万元补助;代表农业农村局参加各类展会的摊位费按实补助。在省、市相关部门(或协会)举办的各类农产品评选获金奖、银奖、优质奖(铜奖)的农业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区级组织的名优精品水果评比中获奖的给予奖励减半)。在国家、省、市农业农村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农业展会上获得金奖(百个名优畅销农产品)或相当于同档次奖励的、优质奖的农业主体分别给予1.5万元、0.3万元的奖励;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农耕文化等各类展示(推介)等活动的,根据活动投入规模和影响力,给予3-5万元补助;省市区各级政府(或部门)特殊要求,进行特装展示(展销)的酌情补助。参加网上农博、甬农鲜等农业农村部门主推的网上平台展示展销的农业主体给予0.2万元补助;完成区级直播任务的给予每场2万元补助。根据上级要求额外提供样品的农业主体按实际价格补助。

  2、农业主体开展产品直销。在鄞州中心城区(含东部新城)内开设农产品(产品)销售门店,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20—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每店第一年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补助,第二、三年每店(包括原开设的门店)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补助额不高于门店租金;在各镇内开设农产品(产品)销售门店,按中心城区标准减半补助,补助金额不高于门店租金;上述补助期限为3年。在鼓楼旗舰店设摊、设立农产品营销网点的按照租金费用的50%予以补助;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开设的区惠农农产品展销中心根据承包协议在完成考核保底销售不低于300万元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完成的销售金额给予10%奖励,年销售奖励总额度不超过40万元。

  第九条 农事节庆活动补助条件及标准

  农事节庆活动。经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举办农业(农事)节庆、农事运动会等活动的给予3-5万元补助;举办区域公用品牌节庆活动的给予5-8万元补助或根据举办规模和影响力酌情补助;由区政府主办,区农业农村局或有关部门、镇、协会承办的农业(农事)节庆活动的酌情补助。

  第十条 休闲农业补助条件及标准

  1、支持农家乐规范发展。创建(获评)为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的给予12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监测的给予1.5万元奖励;创建为省休闲乡村、省农家乐集聚镇(村)、农家乐特色镇(村)给予10万元奖励(市级减半奖励);认定为市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的给予6万元奖励(区级减半奖励)、创建为省农家乐服务质量一至五星级经营户的,按递增星级给予每星级2万元奖励;获评区级农家乐经营优胜单位的给予3万元奖励。农家乐宣传推介,根据情况给予2-5万元补助。

  2、鼓励乡土特色产业发展。经农业农村局推荐,参加省、市小吃评选,获奖或入选名单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奖励。参加省乡村美食大会特色小吃、农家菜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市级减半奖励),参赛组织单位给予2万元补助。获评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全国能工巧匠的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一)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名品牌与商标注册等补助(奖励)资金拨付。新认定(通过监测)的各级农业龙头企业、新获得(复评通过)的各类品牌、参与或制订行业标准、通过地理标志登记及农产品注册商标、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和农作物品种登记的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获得相关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资料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审核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将补助(奖励)资金汇总交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道)后拨付给相关经营主体或直接拨付给相关经营主体。

  (二)农事节庆活动、农业龙头企业销售额超亿、农业主体开展产品直销补助(奖励)资金拨付。农业主体开展产品直销补助需主体实际开店满一年后申请,补助(奖励)对象按要求填写申请表(详见附表)或提供相关资料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及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将补助资金汇总交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道)后拨付给相关经营主体或直接拨付给相关经营主体。

  上述补助(奖励)资金,区级其他部门已补助的不再补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8日起开始执行,原鄞农发[2023]120号《鄞州区农业品牌建设等扶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鄞州区农业龙头企业上台阶奖励扶持申请表

            2、鄞州区农事节庆备案表

            3、鄞州区农事节庆补助申请表

            4、农业主体开展产品直销补助申请表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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