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2024年8月26日
鄞州区民政局舆情应急处置预案
为加强舆情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提升应对舆情的能力,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网络舆情造成的负面影响,为民政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鄞州区民政局应对各类舆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成立鄞州区民政局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担任,副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科室(单位)科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各类民政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的舆情分析研判、信息沟通、媒体沟通协调、网络舆情导控等工作。 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有关科室(单位)落实舆情应对处置及相关工作;做好与网信部门联络工作、网民问政舆情分析研判工作。 局机关各科室及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科室(单位)舆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局舆情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舆情应对机制,各科室(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针对不同等级的舆情,坚持分类管理、分级应对,提高效率、注重效果。 (二)监测预警,及时防范。建立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加强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增强工作前瞻性和时效性。 (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机制,落实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局舆情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上下沟通、左右协调的作用,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四、应对程序 (一)研判预警 建立健全由局分管领导牵头、各科室(单位)配合的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体系,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舆情事件,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分级处置 1.一般舆情事件。指关注度不高,但有损民政形象的舆情。由责任科室(单位)牵头调查事件真实情况,拟定信息发布口径,经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进行回复和应对。 2.较大舆情事件。指敏感信息或谣言迅速发酵,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舆情。责任科室(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报分领导和主要领导,并抄送局办公室。同时,责任科室(单位)要及时搜集掌握有关真实信息,拟定信息发布口径。局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视情通过上级部门官方微信、网站等发布权威信息,组织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等方式及时进行舆情引导,化解舆论危机。 3.重大舆情事件。指突发事件引起、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舆情。责任科室(单位)须在事发15分钟内口头报告,口头报告后20分钟内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抄送局办公室。责任科室(单位)要及时搜集掌握有关真实信息,拟定信息发布口径。局办公室视情向市民政局和区委办、区府办信息宣传相关部门报告。 责任科室(单位)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三)动态跟踪 如事件未处置完毕,局办公室和责任科室共同安排专人对舆情事态实行动态跟踪,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如事件处置完毕,责任科室安排专人对舆情处置后的事态实行动态跟踪,适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防止舆情危机再次发生。 (四)复盘评估 舆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局办公室会同责任科室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事件舆情处置过程进行复盘,对工作成效进行总结评估。 五、应对要求 1.“即现即报”要求:相关科室(单位)一旦发现较大或重大舆情事件,须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报告。局办公室一旦发现较大或重大舆情事件,须第一时间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并通知相关科室(单位)。 2.“核实准确”要求: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重点要素要准确,不得主观臆断。 3.“追踪反馈”要求:相关科室(单位)应将突发舆情的原因、变化动态、应急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随时向局办公室报告。 六、应对保障 (一)信息与联络保障 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须确保信息畅通。 (二)宣传与培训保障 1.各科室(单位)要加强舆情常识宣传,提升舆情捕捉、分析、研判和处置水平。 2.建立健全舆情应急处置培训制度,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舆情应急处置工作密切相关的人员开展培训。 七、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较大或重大舆情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认真调查舆情事件情况,造成错误评估判断或提出不当防治、处理建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建立严格的预警研判和应急处理责任制的。 (四)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时机的。 (五)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工作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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