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仇毕坊(永达路南北两侧)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桑田南路,南至用地界,西至仇家漕,北至用地界。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为准。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总户数约68户,均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约0.74万平方米。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东郊街道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在签约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仇毕坊(永达路南北两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附件 仇毕坊(永达路南北两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仇毕坊(永达路南北两侧)项目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对仇毕坊(永达路南北两侧)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符合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桑田南路,南至用地界,西至仇家漕,北至用地界。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总户数约68户,均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约0.74万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为三级。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波市人民政府篮球比分直播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4〕5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篮球比分直播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等。 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四)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篮球比分直播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予以处理。 六、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4年6月17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被征收住宅为成套房的,结构为砖混二等,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5年(1999年建成),建筑面积略,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7840元/平方米;被征收住宅为落地房的,结构为砖混二等,使用年限为25年(1999年建成),容积率大于1.5,建筑面积略,室内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9010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5.购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将货币补偿资金(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货币补偿补助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住宅房屋为期房的,凭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的,不予补助。房票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6.住房困难补助。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50%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7.临时安置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标准计发6个月,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助。 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理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篮球比分直播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执行。 (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有两处,分别是雅澜和府(原华东物资城安置房地块),套型为70档、80档、100档、110档、120档、130档;禾晓雅苑、瑞晓雅苑(原中河钢材市场安置房地块),套型为70档、80档、90档、100档、110档、120档、130档。具体产权调换房屋套型图信息另行公布。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签约套型面积统一抽签。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4年6月17日,按照比较法评估: (1)本项目中位于雅澜和府(原华东物资城安置房地块),宁波市三级地段,钢混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0年(现房),建筑面积略,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3970元/平方米。 (2)本项目中位于禾晓雅苑、瑞晓雅苑(原中河钢材市场安置房地块),宁波市四级地段,钢混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0年(现房),建筑面积略,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4910元/平方米。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及差价计算 (1)可安置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或者住房困难补助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再增加一定面积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50%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2)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之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进行换算,以该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3)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4)产权调换增加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按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5)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结算。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被征收人须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差价,其中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上述第(4)项增加的建筑面积和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的建筑面积,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临时安置费 如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自行解决过渡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予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如被征收人、承租人确实需要提供周转用房的,将在全区范围内调剂落实。 七、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 八、签约期限、协议生效条件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协议生效条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三)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东郊街道拆迁办公室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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