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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878/2024-12238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4-0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工商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篮球比分直播印发《鄞州区广告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9 10:30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文件编号 鄞市监〔2024〕69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现将《鄞州区广告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9日

鄞州区广告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推进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精神要求,着力推动广告及相关产业做大规模、做优结构、做高质量、做强能级,促进全区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为鄞州区内注册登记、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并且从事广告服务、其他广告服务、互联网广告服务等广告企业(宁波国家广告产业园区企业除外)。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三条 实施企业上规奖励:

1.区内广告企业,首次月度入规上限的,按季度纳库时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的奖励;

2.区内广告企业,以年度“小升规”方式首次入规上限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对区内的广告企业,根据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1.年营业收入首次超20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最多5万元的奖励;

2.年营业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最多10万元的奖励;

3.年营业收入首次超1亿元(含)的,给予一次性最多20万元的奖励;

4.对存量规上广告企业营收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较上一年度营收增长超50%、营收在5000万元(含)-2亿元较上一年度营收增长超20%、营收在2亿元(含)以上的较上一年度营收增长超10%的,分别给予营收增幅部分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区内广告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鄞州区本土企业与区内广告企业开展广告相关业务合作,经评审后,给予鄞州区本土企业最高10%的合同金额补助,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对参加经认定的行业展会的区内广告企业,给予展位费和搭建费合计不超过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申报一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享受本管理办法各项政策的广告企业,若同一扶持项目适用本办法或区内多项扶持政策的,择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宁波国家广告产业园区企业按照《宁波国家广告产业园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广产〔2024〕1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对已签订“一事一议”相关协议的重大优质广告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如遇上级产业发展意见调整或区产业发展导向调整,以相关产业调整最新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企业当年度存在安全生产、税务、虚假宣传、统计数据造假等重大违法事项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区内各项经济政策。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并在各补助类别间进行调剂分配。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上述补助奖励都需经评审认定后再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补助评审认定期限,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实施,由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