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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公布2024年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7-19 09:05 浏览次数:次 信息来源: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鄞州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部商务区管理办公室:

为深刻吸取各地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安委办篮球比分直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通过典型案例曝光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现将我区查处的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各地要及时协同曝光,认真开展宣传,警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员加强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与高风险作业场所隐患辨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宁波市鑫璟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二项违法行为案。2024年3月26日,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市鑫璟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五金车间内一部台钻防护罩缺失,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该单位2024年3月份新进的两名操作工王某某、郑某某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该单位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宁波市鑫璟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自由裁定细则的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宁波市鑫璟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及相关自由裁量细则的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鑫璟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2.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重大疏漏案。2024年3月22日,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五方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LNG气化站(7.5m?)由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波五方实业有限公司LNG气化站(7.5m?)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引用2017版,未引用2023版(应急管理部令第 10号),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重大疏漏的违法行为。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第十项及相关自由裁量细则的规定,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宁波广泰服装衬料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3年11月10日,首南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邓小勇、童劭,对宁波广泰服装衬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对车间,办公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宁波广泰服装衬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及相关自由裁量细则的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广泰服装衬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负责人戴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4.宁波益诚达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二项违法行为案。2024年3月18日,东钱湖镇应急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益诚达焊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非水性漆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违法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宁波益诚达焊接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及相关自由裁量细则的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益诚达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5.宁波歆乐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二项违法行为案。2024年03月28日,东吴镇应急消防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歆乐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对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两处可燃气体报警器定期检测,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如实记录等违法行为。东吴镇应急消防管理所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实,宁波歆乐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未对两处可燃气体报警器定期检测、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如实记录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及相关自由裁量细则的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歆乐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6.宁波衢客家居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4年04月29日,邱隘镇应急消防管理所对宁波衢客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车间内集中除尘系统互连互通,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责令该公司二楼生产粉尘的封边机停止作业,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宁波衢客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相关自由裁量细则的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衢客家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7.宁波市鄞州宏腾磁性制品厂(普通合伙)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4年01月26日,下应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市鄞州宏腾磁性制品厂(普通合伙)进行执法检查。在对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砂光机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器的隐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重大隐患,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该单位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实,宁波市鄞州宏腾磁性制品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相关自由裁量细则的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鄞州宏腾磁性制品厂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8.宁波市鄞州铭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装置案。2023年11月22日,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鄞州铭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正常开启,存在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装置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责令立即从危险区域撤离人员,在整改完成前不得进入作业。同时,行政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装置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鄞州铭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及相关自由裁量细则的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鄞州铭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9.宁波市鄞州玉山塑料工贸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2024年3月26日,咸祥镇应急消防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市鄞州玉山塑料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4台制袋机设备金属外壳未接地,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3.0.4条的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宁波市鄞州玉山塑料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自由裁量细则的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鄞州玉山塑料工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宁波市鄞州胡豪砂石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2024年3月6日,云龙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鄞州胡豪砂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电焊工程某某正在进行无证电焊作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电焊作业,待考取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经复查方可上岗作业。同时,行政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该单位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宁波市鄞州胡豪砂石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相关自由裁量细则之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鄞州胡豪砂石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