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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9675/2024-11973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7-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篮球比分直播印发《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1 10:31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文件编号 鄞民〔2024〕57号
正文内容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2024年7月1日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的效率和质量,有效化解社会民生事务争议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篮球比分直播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篮球比分直播印发宁波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3〕119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依据民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在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过程中,对与民政法定职权有关的行政争议或纠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局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见附件1)。

第四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本机关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进行调解,不得偏袒、歧视。

(四)便民高效原则。本机关应当及时、迅速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五)分工协作原则。机关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应当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并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第五条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流程和计划;

(二)加强对全区民政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监督各镇(街道)民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

(三)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化解争议与纠纷的规定。

第六条  行政调解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统一登记受理行政调解案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

(二)按照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协调安排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进行调解;

(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七条  本机关可以对下列行政争议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调解的争议或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者信访中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有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信访事项办理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或者信访事项办理中进行调解,不另行启动行政调解程序;本机关对同一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已经作出行政复议或者信访处理决定的,不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

第九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可由当事人申请,

也可由本机关依职权主动提出。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由本机关依职权主动调解的,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本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请求、理由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内容,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书面提交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

(二)受理。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属于民政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申请,应当在征求其他当事人同意后予以受理,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对不属于行政调解范围或其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民政法定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申请调解的事项内容,及时确定行政调解有关科室或下属事业单位,并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转交负责调解的有关科室或下属事业单位。

对行政调解程序启动前可能激化的争议纠纷,行政调解办公室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缓解争议纠纷。

(三)调解。在调解程序启动后,负责调解的有关科室或下属事业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举行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告知当事人和根据需要邀请的有关单位、专业人员或者其他个人。调解开始时,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员、记录人员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查明争议纠纷的基本事实,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提出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和行政调解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本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行政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寻求的法律救济途径。

(五)履行。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行政调解协议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六)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承办人立卷归档,并交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十条  行政调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或双方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期限。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行政调解依据目录

附件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