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2-27 09:45 来源:东吴镇
鄞州区东吴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三资”),维护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在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篮球比分直播印发《鄞州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鄞委农办发〔2023〕11号)基础上,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原有积累、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借入资金和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山林、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成立东吴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三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督促村社开展“三资”清查,认真做好“三资”台账、档案的登记、变更等工作,全面熟悉掌握各村社三资情况。督促村社“三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民主决策五步法”工作法进行。严格财务收支审核,按规定编制、提交村社财务各类报表,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做好村社收款收据管理,做好财务印鉴章的保管和使用,审核好村社资金使用、划拨,督促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按照省、市、区要求将凭证、村社合同等相关资料录入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配合推行集体资金线上管理。
第五条 村级日常“三资”管理工作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制度组织村级财务活动,杜绝不合理开支,控制库存现金余额,力求大额银行存款收益最大化,完善民主程序,认真践行“三清单”运行法。认真执行村社“三资”重大事项(预决算方案、台账管理等工作),做好报表汇总工作,及时报账,按时完成财务公开,以便村经济合作社成员随时了解村级“三资”有关事项。认真配合做好镇年度审计和区级直审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在守好村社“家产”的同时,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的“三资”管理模式,为本村集体经济创造更大的利益。
第六条村社建立社监会(监事会)负责日常监督工作,要参与制定本村社“三资”管理制度和预算方案,列席涉及“三资”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的会议,按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民主理财活动。监事会、村监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股东(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和配偶不得兼任。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定期检查村社各项收支、财务公开、村社资产管理、村社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情况。严格执行村监会、社监会定期报告制度,每月向党员和社员代表报告监督情况,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社内部“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接受本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委托按规定查阅财务账目,能够保守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财务、商业秘密。为规范本村“三资”管理积极建言献策,结合当代农村发展新理念提出更切合实际的意见。
第三章 操作细则
第七条 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加强村级财务预决算管理,预算编制应做到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要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预算方案须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备案,超预算收支应及时追补或修改预算方案。坚决杜绝贷款福利(分红)、赤字福利(分红)、过度福利(分红)等现象,严禁大规模派现。
第八条 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严禁公款私存,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设置账外账;各类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禁“多头开户”(除土地征用费专户储存外),公款私存,村社银行户头不得出借、出租,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和多头存款;村社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不得以个人名义替他人向村社收款付款;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按东政[2019]30号执行。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将日库存现金余额限制在5000元以内,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收支,提倡现金零支付。货币资金要提高资金存放收益率,各村与开户银行协商存款方式,严禁大额资金活期存放,对银行账户活期存款余额连续三个月超100万以上必须存定期,定期存单到期必须在一星期之内及时结算,以提高投资收益。300万以上一年期以上大额存量货币资金,应当采用不低于银行同期固定利率回报的存储方式,提前上报计划,经镇同意后,由股东(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建立收款收据登记制度,逐笔核对收款收据使用情况,收入票据一律开具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正式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外购和自制收款收据,每村原则上一次只能领用一本收款收据;跨年度收据要剪角作废;严禁出现收款收据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等行为。禁止不规范票据入账,入账发票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内容完整。禁止涉及加重农民负担、村级负担的各类票据支出。
第十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对村干部报酬、外出参观考察、会务费、通讯费等支出按东政《篮球比分直播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指标或依据办理。村级集体不得为管理人员购置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规范村干部报酬补贴,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和奖金;严格控制通讯费支出,村干部个人通讯费不得与村级办公通讯费用捆绑,通讯补贴村党组织书记(全面负责人)最高不得超过200元/月,村务党务副职(负责人)最高不得超过150元/月,其他脱产干部最高不得超过100元/月;规范办公会务费支出,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办公用品、安排各项工作经费;旅差费开支每村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不得租用车辆;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原则上不出省,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股东(社员)代表等外出学习考察的,支出费用需提交股东(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控制支出,各类支出费用不得超过每人每日200元标准;限额订阅报刊,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和限额制度,仅限于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报刊,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各村报刊订阅标准具体按照上级规定执行;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第十一条 村级公务商务接待费实行零支出,应急临时性支出(工作餐、食品)实行限额30元/人/次标准,慰问品等发放凭有效原始凭证及相关人员名单等资料;村级会议一律不得安排用餐,不准发放会议纪念品。
第十二条 建立土地征用收支登记簿。土地征用费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干部报酬、会务费等非生产性开支。村社应将土地征用情况和土地征用补偿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在村务财务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征迁补偿款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发放,报镇审批,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做到发放手续规范齐全规范。土地征用费用于建筑标准厂房、村政建设等支出时,应报镇同意后,经股东(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方可列支。
第十三条 加强村级债权债务清理。加大应收款项回收力度,禁止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向外举债应充分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合理控制债务规模,报镇同意后,经股东(社员)代表会议决议。对应收款项各村要全面清理,属于正常核销的,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报镇审批办理核销手续,个人或单位租赁欠费、出借资金要进一步落实专人催讨,无法追讨到账的应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个别借款人为本村社员的,应在该村分红或福利发放时从中扣除。
第十四条 严格收益分配。合作社股份分红,各类福利费发放,应先由“三委会”商议,提出分配方案,报镇审核同意后,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实施。村集体经济总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扣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农业发展支出、其他支出,为当年净收益;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和其他转入,为当年的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村级公共开支。分配注意事项如下:(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净收益的30%;(三)向成员分配收益,实行按股分红,推进村民福利分配向股东分红转变,福利分配保持相对平衡;(四)其他。
第十五条 村社要建立健全三资登记台账,全面真实反映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状况(包括帐内尚未反映的各类三资)。每年至少一次对村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和各项资源进行一次清查盘点,财产盘点清册需由包括监事会全体成员在内的5-7名股东(社员)代表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加强村级合同管理。清理长期、低价、不规范合同,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相应的租金市场调节机制。村经济合作社对资产资源租赁设置适当年限,资源发包合同一般不超过 15 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合同一般不超过5年。集体果园、荒山开发、房屋出租等非平均承包(租赁)项目需先经股东(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经济议案决议书,再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发包,年租金5万元以上资源资产出租需进行价值评估后再进行公开招标执行。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做到文体规范,条款齐全,权属清晰,租金价格不得明显低于周边市场价,不得转租,土地租赁到期后不动产权属必须归村所有。拟订的承包(租赁)合同,在双方签订前必须经村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联村领导和联村组长签署意见,提交镇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先)审核鉴证,并及时送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做好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做到先收后用,提高合同兑现率,未上交的应收承包款应落实专人及时催讨。对长期拖欠户应采取措施,必要时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及时中止合同止损。终止合同必须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审核表决通过,形成经济议案书,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第十七条 村级基建工程(含货物、物业管理、环卫保洁等服务采购)的立项、预算和发包方案,须先经股东(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经济议案决议书,具体操作过程要有包括监事会全体成员在内的5-7名以上社员代表参与。工程项目要公开、公正、公平发包,2万以下工程由“三委会”讨论组织实施;2-10万工程由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招标(议标);1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必须进入镇公共交易站或区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严禁为规避公开招投标而将基建工程拆分,坚决杜绝不规范工程项目列支。基建工程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工程合同签订前必须经村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签字后,提交镇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先经联村干部签署意见)审核鉴证,并及时送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工程变更须坚持理由充分、预先申报、先审批后实施、依法支付的管理原则,确保工程变更过程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和经济合理。对确有必要实施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组价方法、报价浮动率、工程签证等依据确定变更金额,原则上变更金额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10%,先提交“三委会”讨论决策,通过后再提交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报镇批准。工程变更由施工方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变更由设计方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附预算书、变更单),单次变更增加值在2万元(含)-5万元的,联村组长需签字确认;5万元(含)-10万元的,联村领导和联村组长需签字确认;10万元(含)以上的,需提交东吴镇工程例会讨论后实施。村基建项目承包方案及预算决议书和结算单必须真实完整。合同价在10万以下的工程,原则上需出具审计报告。10万元以上工程付款时必须凭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单,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审计,验收决算过程要有包括监事会全体成员在内的5-7名以上股东(社员)代表参与并签字。
第十八条 合理、节俭、压缩、控制村级误工补贴发放。村干部(除聘用外的管理人员)工资发放不得高于镇核定基数发放。村社各类误工费(小工工资)开支标准,应结合各村社实际情况制订各类误工发放标准,并经股东(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发放时按决议标准编制发放清单。各类误工费必须按活动内容不同分开造册,不得在一张造册清单上同时发放二次或二次以上会议(活动)的误工费;村干部(含聘用)不得领取误工费,党员因参加党内组织生活而误工的,不得领取误工费。
第十九条 村级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经股东(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经济议案决议书,议案内容填写规范。股东(社员)代表到会必须在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所作决议必须由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经济议案决议书不得弄虚作假,应做到议案内容填写规范,上述所述股东(社员)代表数以合作社为单位,以点为单位经济议案无效。
第二十条 村财务公开工作做到公开时间、内容、程序、场所、设施“五规范”。土地征用费发放等重大财务事项要及时公开,新村建设财务账目按村级财务公开要求同步公开。财务公开前必须递交联村干部认真仔细核实签字,报镇同意后再进行公布。财务公开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接待,对群众提出的异议,要有耐心、合理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章落实专人保管,规范各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盖章做到按件数逐笔登记、审批、签字、留底。凡贷款、抵押、担保、承包、对外签订合同、报批项目等重大问题使用印章的,须经村三委会或股东(社员)代表会议通过,禁止在空白凭证上盖章。村财务专用印鉴章由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严格按规定保管,各村不得向代理会计借用,代理会计不得违规出借。
第二十二条 村主要干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出现制度执行受阻或执行不力情况对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鄞州区村干部违反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村干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级文书、出纳不得兼职,村出纳按规定保管好货币资金,记好日记帐;村文书规范登记好承包合同、基建工程、土地征用等各项登记备查簿,做好村级各项经济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及时装订成册,保证档案完整、齐全,村级档案要专人保管,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持村级财务人员队伍稳定,新上岗的财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财务知识,优先考虑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人员更换须经镇审批同意。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和主要干部离任审计,由镇财政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并上报整改书面材料,审计结果在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对审计发现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相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党纪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规定执行情况与各村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