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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义务段学生资助政策(2024年下半年开始执行)

发布日期:2024-11-01 10:16 浏览次数:次 信息来源:区教育局

义务教育段资助认定条件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对象,享受鄞州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一)特殊群体

1.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农户家庭(农村低保、低边、特困家庭)学生;

2.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持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子女;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其他群体  

1.因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患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本实施办法所指资助对象的认定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义务教育段资助政策

(一)生活补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非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二)爱心营养午餐。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提供营养午餐补助。在校期间,由学校每天向资助对象免费提供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午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