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
发布日期: 2023-07-12 17: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区政研室 字号:[ 大 中 小 ] |
着眼大力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以加快高质量打造现代化滨海大都市首善之区为目标,为进一步夯实实体经济基础、发挥现代产业优势,鄞州制定出台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1 坚持做强主体,培育世界一流企业 (一)加大项目招引力度 1.开展产业链招商。围绕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汽配等主导产业和现代金融、新型贸易、高端港航等优势服务业,精准招引一批龙头型、链主型、基地型项目。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10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地产项目),以及其它特别鼓励类项目,给予个性化的政策支持。鼓励机构招商。加大以商引商、以企引商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招商机构或项目引荐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引进优质外资项目。对新设投资或增资外资项目(不包括地产项目、投资性公司),按实到外资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12万元的奖励,最高300万元;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新材料、数字经济相关产业等特别鼓励类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奖励上限提高至500万元。外资银行、保险、证券法人机构以及QFLP等金融项目,按实到外资给予每1000万美元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最高100万元。 3.加大内资引进力度。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实到市外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奖励,最高30万元;增资项目视同新设项目奖励。 4.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加大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力度,优先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对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优质制造业项目,给予土地要素和建筑容积率等方面重点支持,具体按《鄞州区工业用地项目准入及优质项目奖励标准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二)强化“大优强”企业扶持 5.扶持重点制造业企业。将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列入“大优强”企业培育名单,以企业上一年或近三年产值平均数取高者为基数,按照产值规模分档设定不低于8%的定比增长目标,对达到目标的企业按年度综合贡献给予相应奖励。 6.扶持重点服务业企业。根据服务业行业特点确定“大优强”企业培育名单。对销售额50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和销售额20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以企业上一年或近三年产值平均数取高者为基数,按照销售额规模分档设定不低于8%的定比增长目标;对金融服务、航运物流、软件信息、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文化娱乐、住宿旅游等企业,按行业特点科学设定增长目标,对达到目标的企业按年度综合贡献给予相应奖励。 7.扶持重点建筑业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型建筑企业,根据企业前三年或上年度综合评价,分档科学设定企业年度激励目标,并视年度完成情况给予重点扶持,支持企业用于总部发展、业态创新和绩效奖励等。 8.开展企业高质量发展评选。实施“大力神鼎”“大力鼎”等企业高质量发展评选,对列入年度“大力神鼎”“大力鼎”扶持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扶持奖励,对年度综合贡献突出、行业引领作用明显的优秀企业、企业家、个人,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 (三)壮大上市企业梯队 9.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港交所H股上市且募集资金达一定规模(视同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奖励。赴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市场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按创新板、成长板、优选板不同板块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0.深化“凤凰行动”计划。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对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股份制改造、以未分配利润等形式转增注册资本、资产重组、收购区内厂房扩大生产的,给予特别支持。鼓励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债、引进股权投资等方式直接融资,并给予不超过融资额1.5%、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四)培育单项冠军企业 11.培育单项冠军企业。大力培育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列入市级单项冠军重点培育、潜力型培育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加快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列入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且市财政未奖励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12.鼓励企业提升规模。对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核心团队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规模和增幅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分类分档给予奖励。对首次月度入规上限的工业企业或重点行业服务业企业,按季度纳库时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的奖励;以年度“小升规”方式首次入规上限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参加各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重要展会,按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分档给予补助。 2 坚持创新驱动,强化科技人才支撑 (一)扶持科技创新企业 13.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实施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培育计划,给予培育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14.加大初创企业金融支持。引导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按不超过实际担保额0.5%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风险补偿;对科技银行按不超过实际贷款额0.5%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贴息补助。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实际保险费支出50%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科创平台建设 15.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对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或年度研发投入20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5%的企业,按研发投入增幅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扩大“创新券”使用范围,推广使用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 16.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市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7.推进重大科创平台建设。继续扶持宁波城南智创大走廊、宁波中物科技园、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宁波分院、鄞州科技信息孵化园、鄞州大学生(青年)创业孵化园等重大平台建设,加大浙江创新中心合作力度,安排宁波院士中心1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持续打造省级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对新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认定奖励;对双创平台实行年度绩效考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考评奖励;对双创平台在孵企业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加快省、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按实际运营和绩效评价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强化科技成果转化 18.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按获奖层级和参与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推动创新成果在鄞转移转化,对成效显著的区级科技合作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支持鄞州科技大市场的建设运行,根据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对优秀合作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大力支持农业社发项目。 (四)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19.实施“智鄞未来”引才专项计划。面向海内外引进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项目。对高端创业团队,按照科技创新、城市经济等不同领域,综合评审后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对市“海外工程师”项目、市级以上外国专家项目,给予相应配套奖励。 20.强化引才荐才奖励。鼓励海内外各类机构、个人为我区推荐引进优秀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发挥海外人才工作站、引才联络点、人才使者等引才作用,根据引才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国内全职引进或申报入选顶尖人才等,给予推荐机构或个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对新引进特优、领军、拔尖等层次人才的,给予引才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人才申报(含认定)各级“引才工程”,并给予入选人才和引才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21.加快打造人才载体。对企业建设的国家级、重点省级和市级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17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进站院士的企业、出站留鄞博士后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建设的市级院士科创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建设的博士创新站给予3万元的奖励。 3 坚持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优势 (一)鼓励企业挖掘内部潜力 22.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推动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支持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对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6%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属于重点鼓励类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8%给予最高400万元的补助。 23.支持企业数字化提升。对列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省级未来工厂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省、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5G+互联网”试点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市级立项并已实施的数字化车间、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验收的区级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项目,按投入额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应用与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由本区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承接的智能化改造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推进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区建设,对开展区内数字化诊断的服务商以及完成数字化改造或列入区级数字化改造样本案例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4.推动“两业融合”。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二)加强“腾笼换鸟”绿色发展 25.鼓励筑巢引凤提质增效。支持盘活工业用地、亩均提质增效、淘汰落后产能、产业园区配套等,对符合条件的“腾笼换鸟”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26.加快小微企业园区建设。鼓励各市场主体综合利用存量土地改造开发小微企业园,按新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列入新建、改(扩)建计划的小微企业园,对其连续5年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运营主体一定的奖励。对综合评价优秀的各级上星小微企业园,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级及以上的小微企业示范园区,分类分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7.推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鼓励企业绿色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新评的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三)提升企业品牌设计能力 28.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引导企业争创政府质量奖,对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大力推进“浙江制造”“浙江出口”等品牌培育和各类标准建设,支持企业(组织)创建商标品牌、占领标准高地、推动行业质量提升,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9.提升工业设计水平。支持工业设计和市场应用,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差奖励。 30.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对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1700元的补助;对当年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对已有专利在本地产业化的专利领军企业,按年度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和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获得省、市专利导航立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专利)奖并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知识产权(专利),按实际转化成果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专利进行转让、许可。引导企业开展商业秘密和专利维权,给予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以知识产权质押形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四)聚力发展公共服务平台 31.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有机结合,打造产业、资源、功能高度融合的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获得市级以上的示范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年度综合评价,按结果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32.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全面推行实施现代管理方法。对获得管理创新评价为五星级的企业及省、市级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通过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诊断辅导,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且绩效显著的管理咨询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4 坚持对外开放,助推外贸经济发展壮大 (一)优化对外贸易结构 33.实施外贸树强扶优工程。开展外贸实力效益企业认定,达到年度考核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海关、税务、信保等便利服务通道。鼓励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提升规模,按年度外贸出口规模及增幅,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30%、最高250万元的补助。 34.实施外经贸提质增效工程。对新获得省级、市级“出口名牌”和新通过AEO海关高级认证的外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新列入市级、省级及以上本土民营跨国公司名单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35.提高进出口贸易份额。对新引进的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大市外企业或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机电、高新类大市外企业,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重点外贸企业稳存量扩增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模给予一定补助;对进口中东欧产品的,按进口增量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36.支持企业拓市场防风险。帮助企业降低贸易风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30%、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出口额突破10亿美元的,最高补助250万元。对境外投资项目投保海外投资保险、海外财产保险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对小微企业(上年度出口额或近12个月累计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出口信用保险实施政府平台统保。鼓励企业参加进博会、中东欧博览会等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展会,并给予一定补助。 37.支持外贸人才引进和培育。对参加宁波市商务发展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按实际培训人数与费用给予不高于培训费50%的补贴。对受区商务部门委托承办的各类培训费用给予全额支持。对委托、配合市级商务部门或自行组团开展外贸人才招聘活动的区内企业,按统一团费50%、每家最高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支持开展对外投资 38.支持开展对外投资。对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以新设、增资、并购等方式开展的境外投资行为,按备案中方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以新设、增资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按不低于实际中方投资额每10万美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区内企业境外承包工程,按每100万美元1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三)加快发展服务贸易 39.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对新引进的服务贸易企业,按年度服务贸易规模分类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已入库的服务贸易企业,按年度服务贸易规模分类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四)创新发展电子商务 40.培育电商经济新动能。鼓励企业开展电商直播、新零售等模式创新,对省、市电商直播基地、“共富工坊”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现有电子商务企业,根据促消费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现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年度综合评价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41.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入驻市级及以上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用房补助。 42.加大跨境电商扶持力度。对市级跨境电商出口试点企业,按跨境出口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纳入海关统计的跨境出口企业,按结关货物货值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上述政策就高不重复奖励。支持跨境电商自主品牌出海和自建跨境独立站销售,对评为省级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或自主建设运营跨境独立站且跨境独立站销售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按服务本区企业数、物流总单数、海外仓面积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5 坚持集聚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示范引领 (一)金融服务业 43.发展金融服务业。持续推进省级金融小镇等金融产业平台建设,对新注册的市级以上金融机构、新型融资机构、资本市场相关中介机构,按企业性质、规模贡献、经营场所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落户开办补助;对区内金融机构购买和新建自用办公楼宇给予支持。对区内金融机构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激励。加快宁波国家保险创新产业园核心区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险法人、区域性保险总部、保险中介和保险科技等机构,按年度综合评价给予奖励。支持引进金融机构高级专业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商贸服务业 44.促进商贸企业规模提升。对已入库的批发企业,按销售收入及增幅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已入库的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及增幅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销售额首次达到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已入库零售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推动新能源汽车消费,对已入库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新开市内门店的,给与每店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新入库的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的二手车零售企业,按不超过年销售额1‰给予奖励。对已入库的餐饮企业,按销售收入及增幅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5.促进商贸业态提升。鼓励举办促消费稳增长活动。对新入库的知名品牌(包括但不限于世界品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中华老字号等)华东首店、浙江首店、宁波首店,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首秀、首发、首展。对独立招商运营的大型商贸综合体商业管理公司,按业绩增长给予奖励。鼓励商业综合体引进独立法人企业,每引进1家新入库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新创建的智慧商圈、特色商业街区、钻级酒店、绿色饭店、老字号、省级潮品牌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46.鼓励发展菜篮子工程。对农超对接、菜篮子配送、连锁经营等民生服务类商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三)交通运输业 47.发展交通运输业。对新引进的航运物流企业,按营收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用房补助。对现有航运物流企业,按年度综合评价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组织开展航运物流专业招商、专题推介且成效显著的中介机构,给予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给予航运企业新增运力补助。鼓励快递行业加快发展。 (四)营利性服务业 48.发展法律服务业。对新引进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按规模能级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落户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按营业收入及增幅分档给予奖励。对新获评的全国、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9.发展咨询服务业。对已入库的咨询服务企业(含会计师事务所),按营业收入及增幅分档给予奖励,鼓励企业争创行业品牌荣誉。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会计师事务所,按规模能级等给予用房补助和引进奖励。 50.发展广告业。支持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发展壮大,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广告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用房补助和最长5年的综合支持;对现有广告企业连续3年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相应标准的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广告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鼓励区内外品牌企业采购园区内广告文创企业专业服务。 51.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对新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用房补助和连续3年的综合支持。首次入驻重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给予一定用房补助。对现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综合评价分档给予奖励。鼓励区内企业采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服务,给予用人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52.发展会展服务业。鼓励举办国内外知名展会,对重点引进的重大国际展会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支持引进综合性展会、专业贸易展会,根据展会性质、使用面积、影响力等,给予展会举办者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53.发展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转化、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产业,对已入库的科技服务企业,按营业收入及增幅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54.发展旅游业。对新引进且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住宿酒店、旅行社、服务运营企业,按综合评价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住宿酒店、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民宿、“诗画浙江·百县千碗”体验店等企业,按年度综合评价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鼓励旅行社集中采购本地景区和住宿酒店消费服务,按不超过采购额3%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支持旅游企业争创品牌荣誉。支持住宿企业承办各类区外招引的大中型商务会议,按不超过营业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55.发展文化产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文化企业,按综合评价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已入库文化企业,按营业收入及增幅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属于网络文学、影视文化、数字文化等新型文化类的,再给予特别扶持。对新引进的演艺娱乐、新闻出版、影视传媒、体育健身、旅游休闲等特色文化项目,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评的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现有文化产业园区(街区)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并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鼓励文化企业(平台)争创各类省级及以上品牌(荣誉)。支持企业开发本土文创产品。 (五)公共服务业 56.发展公共服务业。推进健康、养老、教育等公共服务业发展壮大,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按年度综合评价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补助。 6 坚持产业集聚,推动区域特色发展 (一)深化发展数字经济 57.发展软件信息服务业。引导软件信息企业向“大优强”发展,对已入库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按营业收入及增幅分档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开发软件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和软件新场景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软件信息企业以优惠价格在本区推广软件产品和服务,按本区实际发生采购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58.突破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研发生产用房租房补助、购房补助、贷款贴息补助等,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企业进行连续5年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给予奖励。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类企业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集成电路产业人才给予大力扶持。 59.加快智慧应用项目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智慧城市重点项目,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智慧城市应用试点、智慧城市创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二)集聚发展楼宇经济 60.集聚发展楼宇经济。鼓励运营主体集约经营、楼宇业主统一产权经营,对经营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单位面积产出超过一定标准的楼宇,经综合考评后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助。鼓励楼宇产出攀高,实施楼宇年度综合评价,对表现突出的楼宇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加大楼宇招商力度,按新引进重点行业“四上”企业数,给予招商主体每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鼓励楼宇改造升级。 (三)大力发展建筑产业 61.发展建筑产业。对建筑施工企业,按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建筑服务企业,按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对建筑企业主项资质晋升的,分类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鲁班奖、钱江奖、甬江杯的工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建筑企业获评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及以上工法,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BIM 技术等创新成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鼓励建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总部等模式做强做优,对区外项目回归部分给予重点扶持。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 7 坚持服务至上,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一)加强要素资源保障 62.加大产业用地保障力度。通过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用地指标投放“能早则早”等举措,全力保障示范类产业项目建设;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鼓励工业设备上楼,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容积率宜高则高。 63.全力保障重大项目用能。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统筹使用,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 (二)强化资金人才支撑 64.完善人才支撑体系。创新企业高管类人才服务政策,企业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薪酬标准直接认定为相应区级人才。完善青年人才政策体系,全方位推进青年创业、就业、平台、发展、安居、服务。强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加强卓越工程师培养,实施新时代鄞州工匠培育工程,开展“一人一技”终身职业技能培训。 65.加大金融工具支持力度。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贷款展期、减免利息、简化贷款流程等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中小微企业支持。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助推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提高惠企利企效能 66.推动政策便捷直达。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降税减负政策,推动经济政策统筹集成,优化政策兑现方式,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通过“甬易办”等平台推动政策精准直达、高效兑现,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 67.推进企业办税便利化。全面推行电子发票,优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实现100%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努力实现企业减税降费“即申即享”。 (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68.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商事登记制度,推广实施企业开办、准入准营和股权变更等“一件事”应用场景,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 69.优化政务服务方式。迭代升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企业办事全过程智能便捷。优化项目审批服务,推行多规合一、多图联审,探索实施分阶段施工许可、分期验收等模式,创新项目联合验收方式。发挥区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联合处理职能,有效提高服务市场主体水平。 (五)营造亲商安商氛围 70.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完善党政领导与非公经济代表人士联系沟通交流机制,常态化搭建政企沟通交流服务平台,定期举行政企协商会,深化开展政企恳谈活动。深入开展“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大解题”活动,广泛了解企业经营难点痛点堵点,坚持精准施策、强化精细服务,真正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强化法治环境建设,切实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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