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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78X/2023-115842
组配分类 部门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3-1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部门负责人解读】宁波市鄞州区房屋管理中心主任俞俊萌解读:《宁波市鄞州区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3-11-17 18:24 信息来源: 区住建局
政策原文:宁波市鄞州区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解读人:宁波市鄞州区房屋管理中心主任    俞俊萌

解读时间:2023年11月17日

咨询电话:0574-89296739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鄞州区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了《宁波市鄞州区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现就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3年9月28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篮球比分直播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为贯彻落实上级政策精神,更好支持鄞州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市场需求,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篮球比分直播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

三、主要内容

1、实施范围:鄞州区范围内(高新区除外,下同)

2、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日-2024年6月30日

3、补贴对象

(1)实施时间内,在鄞州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首次网签备案合同的个人,购买二手住房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个人。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方可申领补贴。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位、车库等不列入补贴。

(2)首次购买保障性住房、地方定向政策性限价房、征迁货币补偿定向拍卖房、房改房等,以及征收调产、未来社区优购兑票购房、司法处置、离婚分割、继承、赠与(含遗赠)、互换、共有人之间转让、家庭内部成员之间部分份额转让等,不列入补贴。

(3)房票购房补贴、基础人才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等,以及已享受人才房购房优惠的不叠加享受。

(4)在补贴实施之前已完成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完成契税缴纳的二手住房,在补贴实施期间内撤销合同并再次以同一家庭户(含父母、配偶、子女)购买同一房源的,不列入补贴。

四、补贴金额

(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按完税金额(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总额)的1%给予补贴。

其中所购房源通过住建部门审定的,装修标准超过住宅销售备案毛坯均价15%或6000元/平米的(不含本数)

统一按5000元/套

标准给予补贴

其余房源

按照最高不超过

6万元/套给予补贴

分类如下:

序号

住房面积

补贴金额

1

在110平方米(不含110平方米)内

按完税证明计税价格的1%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套。

2

在11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不含140平方米)内

按完税证明计税总额的1%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套。

3

在14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不含180平方米)内

按完税证明计税总额的1%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套。

4

在18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内

按完税证明计税总额的1%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套。

5

在200平方米及以上

补贴5000元/套。

(二)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完税金额(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金额)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套。

五、申请流程    购房者通过浙里办APP中的“乐居鄞州”版块提交申请。鄞州区新建商品住房(除东钱湖区域外)和二手住房咨询申请可至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H17、H18窗口,咨询电话:0574-87419815;东钱湖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咨询申请可至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管理局A236办公室,咨询电话:0574-89283957。

对符合要求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将于受理之日起次月底前经复核通过后发放至购房者指定账户内。

六、办理要求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需提交网签备案合同编号、本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完税证明(其中征收货币补偿购房户另需提供契税信息联系单及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和本人银行卡(借记卡)等资料。

(2)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者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完税证明(其中征收货币补偿购房户另需提供契税信息联系单及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和本人银行卡(借记卡)等资料。

(3)若为共有产权房,需全部共有权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至咨询申请窗口签署银行卡(借记卡)指定同意资料。

七、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购房补贴具体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律予以问责处理。

房屋交易当事人以串通、弄虚、作假等形式骗取购房补贴的,将追缴违法所得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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