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各下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实现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率,防止流失浪费,促进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鄞州区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潘火街道办事处 2021年7月19日
潘火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鄞州区加强镇街道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鄞州区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鄞政办发〔202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街道资产,是指由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街道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界定登记、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街道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街道资产管理,街道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制定一名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并配备1名及以上专职资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街道资产管理应符合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合理设置岗位,相互制衡。财管办负责账务管理、收益收缴、资产信息审核等,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管理及资产信息数据录入等工作。 第七条 街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街道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街道所属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街道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入账登记 第八条 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资产配置应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勤俭节约、从严控制。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九条 街道结合区国资管理处置相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相关流程,资产管理员、财务部门应对相关资产购置项目提出意见,按照程序购置资产。 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条 街道应加强资产界定登记入账管理工作。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都应入账管理。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资产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分类登记入账。 土地、房产、车辆等重大资产需建立明细清册及单独台账,实时记录变动情况,并定期与财务账、资产系统记录进行核对。 社区经营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等界定确权后由街道实施台账登记管理;剩余安置用房由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入账管理;街道及所属单位开发的新农村建设、大龄青年安置等小区非安置性房产按具体实施单位入账。 在建工程已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要及时转为固定资产,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无证未入账房产的计价采用以下方法: (1)历史成本入账:按照建造该项资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或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等历史成本入账; (2)合理估价入账:由街道资产管理或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房产状况可比较用同地段、同类型房产,结合房子成新合理估价入账; (3)评估价格入账:由街道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后,以评估确认的价格入账。 第十一条 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相关资产的权属管理,确保相关资产权属清晰。权证不齐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办理相关权证。 第十二条 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资产盘点工作,做到家底清楚,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确保“一卡一物”不重不漏。财务、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应每年进行一次资产盘点,及时处理资产盘盈盘亏等事项。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等流动资产应定期进行核查控制。
第四章 资产使用及出租出借 第十三条 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街道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街道资产使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街道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街道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街道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四条 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应该加强对土地、房产、车辆等重大实物资产的管理。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区篮球比分直播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其它经营性房产的管理应切实做到专人负责、定期核查。 第十五条 街道应加强对社区经营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安置剩余房产及其它实际占有、控制房产的管理。相关房产的使用应严格遵守规定,防止被非法占用或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街道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担保或进行对外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出借给非国有单位,企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必须事先报经街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八条 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严格执行《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管理暂行办法》(鄞政办发〔2021〕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租等方式对外出租;租赁事项必须订立相关合同,约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保证资产安全及租金安全。出租资产实际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核对一次租赁收入。 第十九条 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建立登记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出租出借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条 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多余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按审批权限,进行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街道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街道资产处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街道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按照《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7〕96号)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单笔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街道审批,5万元及以上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不得将成批资产打散处置规避审批程序,应制定相应的资产处置流程。 第二十三条 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进行街道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通过有偿转让或置换的方式处置的资产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出售的资产,须由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公开交易,公开处置的资产底价应以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由街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评估、拍卖机构由区国资中心选聘的中介机构中选择,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限额执行区相关文件规定。预估残值1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报废需经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站公开交易。 第二十五条 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处置收入必须登记入账。行政事业资产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街道及下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流程结束后必须同步进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更新。
第六章 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及统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街道及下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应进行清产核资的其他情形; (7)区国资中心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具体由区国资中心安排。 第二十九条 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区国资中心的要求认真开展清查工作,对上报的清查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条 街道及下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落实专人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次与财务数据、实物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资产信息系统数据全面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街道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全面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编制合并或汇总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月报、年报、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报表,并按时报送至区国资中心。 第三十二条 街道负责人对本单位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编制的街道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人员应当相互配合,按规定认真编制街道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占用的街道资产及其营运情况。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应向同级人大报告年度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第三十三条 街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制定本街道资产报表报送制度,要求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报送街道资产变动情况和实际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租金收缴等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三十四条 街道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街道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街道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 街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街道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觉接受区财政、国资、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如实报送各项资料。 第三十六条 街道资产管理小组应自觉接受区国资中心篮球比分直播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并结合区国资中心考核办法,拟定优化完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并加强对下属企业和单位在领导小组设置、基础管理、资产使用、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等重点考核内容的管理考核。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街道下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街道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街道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街道资产使用效益。违反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及出租出借、处置街道资产,未按规定收取及缴纳街道资产收益等行为,造成街道资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街道资产管理过程中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街道下属各社区资产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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