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东钱湖镇政府、行政执法大队,各有关单位: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低限安置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单位在执行本实施办法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问题望能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联系单位: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8373571)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低限安置标准实施办法 (试行) 为解决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住房困难户的安置问题,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规定》(甬东旅政发〔2007〕26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申请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合法所有权人,且具有东钱湖镇常住农业户口; (二)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三)依法认定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每户低于人均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二条 被拆迁住宅用房可补偿安置面积的认定,依照《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规定》(甬东旅政发〔2007〕26号)第八、九、十条规定。 第三条 被拆迁住宅用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合并计算其房屋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 (二)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 (三)被拆迁人离婚前夫妻双方共有的自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将产权归一方所有,且不足十年的,另一方应按50%建筑面积或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四)被拆迁人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已取得国有土地住宅用房的; (五)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含直系亲属)已享受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福利分房政策的; (六)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含直系亲属)已享受拆迁安置房的; (七)被拆迁人的家庭成员(含直系亲属)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或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含直系亲属)原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已出租、出卖、赠与、变更用途或析产等的; (八)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在两人以上,而房屋产权属其中一人或数人所有的。 第四条 拆迁范围内无自有房产的家庭,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且家庭成员具有拆迁村常住农业户口的视同符合低限安置标准的申请条件。 拆迁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家庭指一直没有自有住房且无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长期以来在拆迁范围内租住或借住他人房屋和单位非住宅房屋,或以集体宿舍、仓库、办公室、临时简易用房等非营业性场所作为住房的家庭。 第五条 申请人家庭人口,实行合并计算,包括申请人家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在拆迁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含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直系亲属)。 第六条 虽有常住户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一)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办理入户和分户的,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确需办理入户和分户的除外; (二)离婚后户口迁回本村未满三年或又与他人结婚的; (三)户口迁入本村未满十年的; (四)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 第七条 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已转干的军人除外)。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四)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因入学入托等原因,户口迁至它处的18周岁以下的子女;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拆迁人负责受理被拆迁人的申请,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认定并且办理低限安置工作。 (一)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可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低限标准安置申请表》。 (二)村(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安置条件签署意见后,报东钱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三)镇政府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对审核不符合低限安置条件的,告知被拆迁人并退回申请;对审查符合低限安置条件的,进入公示程序。 (四)拆迁人负责在拆迁范围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五)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拆迁人提出,拆迁人应当予以查实。公示期满后,再提出异议的,拆迁人可不予以受理。 (六)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拆迁人应给予纠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安置。 (七)拆迁人应当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申请人以无自有房产提出申请的,必须先经所在村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再进入本办法第八条第(二)至(七)项确定的办理程序。 第十条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争议裁决,具体由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理落实。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规定》(甬东旅政发〔2007〕26号)实施拆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未按甬东旅政发〔2007〕26号文件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低限标准安置工作月报表 2.低限标准安置申请表 3.无自有房产家庭低限标准安置申请表 附件一: 低限标准安置工作月报表(样式) (二〇〇 年 月) 填报单位(盖章) 村别 | 申请人姓名 | 申请表编号 | 家庭人口数 | 确权住宅房屋面积 | 安置情况 | 地点 | 套数 |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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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低限标准安置申请表 (正面) 申 请 人 姓 名 |
| 家 庭 住 址 |
| 拆迁房屋确权情况 | 土地证号 |
| 房产证号 |
| 建筑面积(M2) |
| 拆迁范围内、外住房拥有以及福利、安置房拥有情况 | 地址 | 建筑面积(M2) | 1. |
| 2. |
| 3. |
| 户主姓名 |
| 与户主关系 | 工作单位 | 婚姻状况 | 身份证号 | 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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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房屋分户、析产、出租、买卖、赠与、变更用途等情况说明 | 分户: ( ) 时间: 年 月 日 | 析产: ( ) 时间: 年 月 日 面积: (M2) | 出租: ( ) 时间: 年 月 日 面积: (M2) | 买卖: ( ) 时间: 年 月 日 面积: (M2) | 赠与: ( ) 时间: 年 月 日 面积: (M2) | 变更用途:( ) 时间: 年 月 日 面积: (M2) | 注:( )内填写“有或无”,如“有”还需填写后面内容。 | 离婚有关情况说明 | 离婚时间: 年 月 日 | 户口迁回本地时间: 年 月 日 | 离婚时共有住房及产权归属判定: | 结婚后户口迁入时间 | 年 月 日 | 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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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 申请人承诺 |
上述提供的情况,本人对其真实性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意见 |
户口人数 人,其中农业户口 人,实际居住 人。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镇政府审核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公示情况 | 公 示 情 况 |
公示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有无异议: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公示异议调查结果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复 核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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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无自有房产家庭低限标准安置申请表 (正面) 申 请 人 姓 名 |
| 家 庭 住 址 |
| 户主姓名 |
| 与户主关系 | 工作单位 | 婚姻状况 | 身份证号 | 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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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范围外住房情况以及福利、安置房拥有情况 | 地址 | 建筑面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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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住宅房屋分户、析产、出租、买卖、赠与、变更用途等情况 | 分户: ( ) 时间: 年 月 日 | 析产: ( ) 时间: 年 月 日 面积: (M2) | 出租: ( ) 时间: 年 月 日 面积: (M2) | 买卖: ( ) 时间: 年 月 日 面积: (M2) | 赠与: ( ) 时间: 年 月 日 面积: (M2) | 变更用途:( ) 时间: 年 月 日 面积: (M2) | 注:( )内填写“有或无”,如“有”还需填写后面内容。 | 离婚有关情况说明 | 离婚时间: 年 月 日 | 户口迁回本地时间: 年 月 日 | 共有住房及产权归属判定: | 结婚后户口迁入时间 | 年 月 日 | 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贴栏) |
(反面) 申请人承诺 |
上述提供的情况,本人对其真实性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党员会议 意见
| 党员会议情况:表决人数 ,同意人数 。
意见: 。 主持人签字: 年 月 日 |
村民代表会议意见
| 村民代表会议情况:表决人数 ,同意人数 。
意见: 。 主持人签字: 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意见 |
户口人数 人,其中农业户口 人,实际居住 人。
村(居)委会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镇政府审核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公示情况 | 公 示 情 况 | 公示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有无异议: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公示异议调查结果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复 核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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