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八年二月一日 鄞州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持有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分散安置就业对象。 第三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鄞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置。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遵循就地就近安置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从区(镇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站)推荐的残疾人中招用(聘),也可以面向社会招用(聘)。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残疾人的相关手续,并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六条 有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且残疾人职工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一般不得辞退或解聘残疾人职工,确遇特殊情况,需辞退或解聘残疾人职工的,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并报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执行市定统一征收标准。 第八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按纳税和非纳税划分两类征收办法。 纳税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税务辖属关系,由所辖地税部门按月征收。各用人单位在申报当月税费时,按当月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向所辖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非纳税的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辖地原则,由所在地地税部门按年征收。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调查核准各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职工数,并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告知各单位向所属地方税务部门缴纳。 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纳税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税前列支;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条 用人单位新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持有效证明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申办残疾职工核准手续,自核准之月起,计入安置比例;原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实行年度核准制度,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于每年年末告知各用人单位持有效证明,申办残疾职工核准手续,未经核准确认的残疾人职工,不能计入下一年度的安置比例。审核发现各用人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不再计入下一年度的安置比例。 (一)安置的残疾职工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或虽未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但实际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的; (三)用人单位存在侵犯残疾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经区政府审核后,重点用于下列开支: (一)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二)用于扶持残疾人个体经营和从事农村种养业; (三)用于困难残疾人生活、社会保障等费用; (四)用于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按年度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10%,专项用于镇乡(街道)开展残疾人就业等工作; (六)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其它开支。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既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可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鄞州区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办法》(鄞政发〔1997〕34号)和《篮球比分直播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办法补充意见》(鄞政发〔1997〕12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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